做什么事情講究的是方法,方法對則事半功倍,反之,方法錯了則事倍功半。自考中的復習也是這個道理,小編今天為大家整理了自考《企業勞動工資管理》知識回顧(三)),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提高復習效率!
第三章中國的工資法律制度
(1)論國家工資管理立法體系的水平
第一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
二級:國務院規定
第三層次: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
(2)勞動法的通過與實施
1994年7月,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于1995年1月實施。
(3)勞動法中工資管理的主要內容
1、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
2、在宏觀經濟調控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全國工資水平;
3、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水平;
4、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規定,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5、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企業不得無故克扣、拖欠職工工資。
6、企業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支付職工工資;
7、勞動者加班的,企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8、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4)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工資管理規章制度
1、這是一項涉及區域和部門工資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
2、它是規定提取和使用單個企業的工資總額,如聯系工作效率;
3、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4、是企業工資支付的規范;
5、它是對企業內部不同性質的企業(如外商投資企業)、不同人員(如管理人員)工資的單一規定,也是對特殊崗位、特殊工作條件工資的特殊規定。
(5)論我國國有企業工資宏觀調控管理體制
第一個層次是中央政府的調控;
二是根據國家工資政策和靈活勞動工資計劃,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企業工資進行調控;
第三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
(6)企業在制定薪酬政策時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企業有自主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水平的權利;
2、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7)最低工資制度保障制度的界定
它是指國家為了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需要,以法律手段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國家干預勞動力市場運行的重要手段。
(8)對企業自主決定工資分配方式的認識
1、根據生產經營和勞動特點,企業可以自主確定基本工資支付制度,自主確定和執行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結構性工資等工資制度,有權確定和調整企業工資標準。
2、確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具體分配形式和方式,自主確定和處理員工考核和薪酬分配。企業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可以實行計件工資、小時工資,可以實行月工資制、周工資制、日工資制、小時工資制。
3、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和處理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關系。
4、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以及工資總額基金的支付能力,自主調整和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可自主決定對員工工資標準進行升級或調整。
5、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的前提下,企業有權決定企業工資水平。
(9)最低工資的含義
指勞動者在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時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10)最低工資的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
(11)工資支付形式
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12)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13)經濟補償工資計算標準
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14)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賠償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15)可以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 標準);
5、 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6)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5、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17)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賠償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8)應進行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部發[1994]532號文發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5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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